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强的学生干部队伍,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校党委、院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和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学校公开选聘的校、院学生兼职团委副书记;
(二)统一公示任命的校学生会委员以上成员;
(三)统一公示任命的学院学生会委员以上成员;
(四)各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免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进行。选拔必须经过申报、审查、竞聘、审核、公示等程序,方可正式任命。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成绩好。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勇于创新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校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原则上平均排名在班级或专业50%名次前,或平均学分绩点2.6以上;院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原则上平均排名在班级或专业60%名次前,或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
(三)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执行能力和创新精神,能按时保质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综合素质高。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学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校、院主要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团支部、班委会成员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群众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自动辞职、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生干部资格: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达不到任职条件要求或一学期内有2门及以上必修课不及格者;
(四)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未恪尽职守,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五)以职权谋取私利或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经教育不改,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影响不良者;
(七)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者;
(八)其他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自愿辞职程序如下:
(一)申请应在辞职前两周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二)校、院学生兼职团委副书记向所在团委提交辞职申请。接到辞职申请后,所在团委应召开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团组织审核批准备案;
(三)学生会干部向所在学生会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接到辞职申请后,学生会应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所在团委审核批准,并报上级党团组织备案;
(三)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向分管辅导员提交辞职申请。接到辞职申请后,应召开辅导员、班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所在团委审核批准,并报上级党团组织备案;
(四)辞职申请批复后,申请人方可交接离任;未经批复,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校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院学生干部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其中团支部、班委会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二)考核办法: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校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考核,学院学生干部由院团委负责考核
(三)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所在党团组织备案。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过去工作的全面评价,结果将作为学年鉴定、评优表奖、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换届调整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每年一次。换届调整后,各级学生组织需将学生干部名单报校团委备案。届中,各学生组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学生干部队伍进行微调。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事务管理,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管理工作的权利;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有参加学生干部培训的权利;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的权利;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推荐的权利;
(七)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向广大学生传达学校的发展建设成果,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三)全面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四)积极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由各级团委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一)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各时期的时事政治和理论方法,学习要有内容、有记录、有考勤,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高广大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业务培训。主要利用学生课余时间进行。以思想政治教育、团学工作、思路探讨、工作方法研究、能力素质拓展等为培训主要内容;
(三)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应建立例会制度,研讨工作、交流思想、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例会由主要学生干部组织召开,有关领导、辅导员老师参与指导。通过例会制度达到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
(四)人才运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做好工作。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