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由大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社团活动是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重要载体,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引领、构建特色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强宣传思想阵地建设、有效凝聚学生重要组织动员方式。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思想引领和育人作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统一指导全校社团。校团委授权学生会社团工作部作为社团管理机构。
第三条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的根本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占领意识形态领域高地。
(二)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专业技能增长。
(三)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沈阳农业大学在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注册、年检及管理
第六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社团发起人自愿接受校团委指导和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管理,遵守《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须是共青团组织。
第七条 社团的注册程序
(一)申请成立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份。内容包括申请报告、发起人名单(签名)、简历、指导单位的介绍信函及意见;
(二)经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初审通过后,领取并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三)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按照申请表对成立社团的必要性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校团委;
(四)校团委讨论通过后,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给予批复,并予公告;社团名称前冠以“沈阳农业大学”;
(五)社团拟订社团成立大会方案,经指导单位同意后两周内,在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的监督下召开新社团成立大会,审查通过章程;
(六)领取并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注册表》,报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存档。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请
(一)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教师,并能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
(二)社团在聘请指导教师时,应由该社团指导单位批准登记,并填写《社团指导教师存档表》;
(三)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换,须由校团委批准并登记,并报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存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成立社团
(一)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无成立必要的;
(二)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申请成立的社团,经历会员招新后,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申请成立的社团,发起人或负责人人数不足3人的;
(五)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的;
(六)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第十条 社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学生会社团工作部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各社团须在每年10月底前提交工作总结进行年检,报校团委审批,年检通过者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备案存档。
(一)年检对象为全校学生社团:包括校级学生社团、校院共建学生社团以及院级学生社团;
(二)年检内容包括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组织机构情况、负责人变化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等五方面内容;
(三)年检方式
校级学生社团、校院共建学生社团由校学生会社团工作部负责;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负责,年检结果报校团委备案。校团委将委托校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对院级学生社团年检结果进行抽查。
(四)年检提交材料
校级学生社团、校院共建学生社团将材料交至校学生会社团工作部,院级学生社团将材料交至学院团委。
1.社团简介及社团章程;
2.社团会员登记表、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指导教师名单以及社团重要人事变动说明;
3.上一学年社团财务工作总结,包括会费使用情况、结余情况等;
4上一学年社团工作总结,包括开展活动情况、获奖情况、获得资助情况。
(五)学生社团年检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年检工作结束后,校团委将对年检结果进行公示。
1.合格标准
(1)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依照章程定期组织开展社团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2)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社团管理有关规定;
(3)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2.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半年中未开展任何社团活动或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2)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反社团管理规定乱收费的;
(3)未按规定时限接受年检的。
第十二条 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须在指导单位、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备案。除每年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组织的会员招新之外,可自行招新,但必须通知学生会社团工作部考核监督。新会员正常收取会费,会员信息与会费上交学生会社团工作部。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组织制度和章程。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可以向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投诉或申诉。
第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可自行召开会议。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更换、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必须经由社团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由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七条 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等职务。社团设会长1名、副会长不得超过3名。不得设置超过8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不得超过2名。
第十八条 社团会长原则上不记入学生干部序列。社团会长的换届选举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统一组织,参选人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调整)申请表》,报指导单位和学生会社团工作部通过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统一安排竞聘。
第十九条 社团会长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思想积极进步,政治素质过硬;
(二)学习成绩优良;
(三)入会满一年,热爱社团工作,曾任该社团副会长级以上者优先考虑;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会长: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指导单位、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指导单位和学生会社团工作部认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长每学年工作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组织考核,评定成绩。其他社团负责人由各社团会长负责组织民主考核,考核成绩提交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不称职的社团会长,指导单位有权实行罢免。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社团成员,社团负责人有权取消其社团成员资格。
第四章 社团活动规程
第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内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的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开展活动前,须填写《社团活动策划评审报告》,经指导单位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校团委批准,后上交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须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关于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规定》等文件要求,向校团委汇报,并报学校批准,方可组织。
(一)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活动等;
(二)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三)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四)晚会、讲座、报告会、社会调查等比较重要的大型活动,特别是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五)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六)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七)社团组织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申请项目化工作,如实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立项申请套表》,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监督开展,经费单独立项。
第二十七条 外出活动须指导单位审批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须及时将活动安全情况报告指导单位。
第二十八条 社团举办活动需要借用场地,手续如下:
填写《社团活动策划评审报告》中相关场地项目。借用学校教室的,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统一申请;借用社团活动室的,自行到校团委网站填写场地申请;借用校内室外场地的,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举办承办大型活动申报审批备案表》,由指导单位批准后上报至公安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需要悬挂、张贴宣传品,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由指导单位批准后上报至党委宣传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社团印章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统一刻制。对于私刻印章的社团,校团委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缔。
第三十一条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创办任何刊物,有关社团活动报道的文章和稿件一律交由学生会所负责媒体、刊物上进行交流,在校外刊物上投寄有关本校社团内容方面的文章必须先经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审阅批准。社团创办网络宣传平台须遵守学校党委宣传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社团工作档案,各社团开展活动的资料、图片、物资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上交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登记造册,统一保管。
第五章 社团财务及社会赞助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社会赞助和学校支持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社团的内部活动原则上使用会费,社团举办大型全校性的活动可争取社会赞助并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经费立项申请。
第三十四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收缴会费:会费每学年收缴一次,收取会费后一周内必须与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核对账目,收费标准须经指导单位同意后方可收取;
(二)社会赞助:社团可寻求指导单位和学校其他部门的经费支持。在上报指导单位和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批准后,可接受社会赞助;
(三)资金奖励:校团委每年度对优秀社团给予的奖励;
(四)活动经费:社团举办全校性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可以向校团委立项申请经费。
第三十五条 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设专人负责财务。社团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包括日期、科目摘要、收入、支出、经手人、余额),遵守财务制度,接受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的检查;
(二)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三)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由指导教师、社团会长签字并持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凭证,严禁打白条,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四)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五)在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管理,接受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寻求社会赞助具体程序
(一)寻求社会赞助的社团必须有所需赞助活动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和经费预算,并经指导单位和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批准;
(二)社团与赞助单位就合作赞助事宜协商确定后,须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前必须报校团委审阅,经批准后方可签约;
(三)合作协议书盖校学生会公章,协议书一式三份,赞助单位、学生社团、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各一份。
第三十九条 社会赞助经费数额、物品数量必须向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如实上报,赞助单位所提供的赞助经费、物品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将对各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社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学生会及社团名义寻求社会赞助的;
(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校、学生会和社团形象的;
(三)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的;
(四)暗中收受回扣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社团开展活动如需收取报名费、参赛费等活动费用,须经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复核,报校团委批准。收取的活动费用由学生会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二条 社团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社团未能及时登记,视为自动解散;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会社团工作部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审计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团自审计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社团评优项目:“明星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星级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团会员”。
第四十八条 参评条件
(一)明星社团参评条件:
1.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在社团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活动开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好,受到广大同学欢迎的社团;
2.评定时间内连续两学期被学生会考核评定为四星级以上社团,名额为符合条件社团总数的15%。
(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参评条件:
1.所指导的社团在评定时间内连续两学期均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社团;
2.积极指导社团活动、监督社团财务、组织干部培养选拔等方面工作认真负责。
(三)星级社团参评条件:
1.社团成立满1年,积极举办社团活动,成绩突出;
2.评定时间内无任何违纪处分;
3.获校级比赛第一名、沈阳市比赛前三名、辽宁省比赛前六名、全国比赛前十名以上奖励者优先;
4.名额为校级社团总数的30%。
(四)优秀社团干部参评条件:
1.评定时间内在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学院社团部、社团任职;
2.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品德优良,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在社团任职者,所在社团在评定时间内被考核为三星级以上社团;
3.评定时间无任何违纪处分,符合沈阳农业大学优秀团干部评定条件;
4.任职组织的社团活动获得学校、市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5.名额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总数的30%。
(五)优秀社团会员参评条件:
1.所在社团为三星级以上社团;
2.会龄满1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品德优良、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3.评定时间内无任何违纪处分,符合沈阳农业大学优秀团员评定条件;
4.名额为符合条件的社团会员总数的2%。
第四十九条 处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
第五十条 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处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将予以警告,连续警告两次的社团,予以解散,被勒令解散的社团,指导单位承担善后责任。
(一)一个学期内无一次社团公开活动的;
(二)一个学期内无一次会员大会的;
(三)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四)负责人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学生会社团工作部例会的;
(五)未经指导单位、指导教师或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其中任意一方批准,而产生社团负责人的;
(六)不服从学生会社团工作部管理、考核的。
第五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会社团工作部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的;
(二)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影响恶劣的;
(五)利用社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社团每学年考核评定一次,评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连续两学年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学生会社团工作部有权将该社团取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农业大学所有学生社团。各社团的章程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各学院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时应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