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组织)。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等五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后勤处、公安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审核,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在工作中推进、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我校学生社团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校级学生社团主要发展思想政治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社团。院级学生社团主要发展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社团,突出专业特色和学院特色,每个学院管理学生社团不超过4个。学生社团管理部做好全校学生社团规范管理,学院团委具体负责院级学生社团规范管理。
第六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筹备组须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三)涉及宗教文化的;
(四)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五)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七)其他不宜批准成立的。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学生社团年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评定等级。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年审须提交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校、院学生社团年审材料分别递交校、院团委进行初审(院级社团同时接受校团委审核),初审完毕后校团委将申报材料和初审结果提交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审核。
(三)校团委将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对全校社团年审结果进行公布。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将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年审合格标准: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依照其章程组织开展社团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社团活动健康向上,一学年内开展社团活动4次以上;
(三)财务制度健全,会费收缴、使用符合社团管理有关规定;
(四)社团成员人数保持在20人以上;
(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审。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根据级别分别向校、院学生社团管理部提交变更申请,经指导单位核准,报校团委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进行注销:
(一)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二)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申请与其他社团合并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
第十五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别向指导单位、校团委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九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理论学习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理论学习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业教师担任兼职班主任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照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平均排名须在班级或专业前50%名次前,或平均学分绩点2.6以上。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其他骨干成员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按照《沈阳农业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要求,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学生社团举办或参与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批准,提前7日报校、院团委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或报告的,需经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和备案;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指导单位和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要室外悬挂、张贴宣传品、条幅、海报,开展线上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要借用场地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按照程序向场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第三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轻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指导单位自筹、成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评议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收取)和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属于社团全体成员共有,用于开展积极有益的社团活动,以提高成员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原则。不得用于与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须严格落实《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指导单位要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审核工作。未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档案分为基础档案、活动档案、奖评材料三部分,各学生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
基础档案:包括社团章程、机构设置、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员指导单位确认书、社团骨干成员登记表、社团成员登记表、财务收支明细、全体成员大会记录、年审材料等。
活动档案:包括社团活动申请表、总结表、活动宣传资料、活动影像资料等。
奖评材料:包括社团评优材料、获奖证书、奖牌奖杯等。
第三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整理,每学期末上交学生社团管理部统一存档。
第九章 社团奖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召开学生社团工作大会,根据学生社团年审评议意见,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评选表彰和经费扶持,评选项目有“明星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负责人”“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社团文化节优秀立项”等。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社团的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限期整改、注销等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社团不得参与当年社团评优。
(一)未经审批违规举办活动或者未按审批内容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限期整改;
(二)举办活动影响教学秩序,收到投诉并查证属实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
(三)社团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成员意见较大的,给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注销;
(四)活动中出现安全问题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限期整改;
(五)不服从校、院学生社团管理部管理,影响学生社团规范发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限期整改;
(六)盗用业务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视具体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注销;
(七)违规产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八)利用社团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视具体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注销。
第三十九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农业大学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