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深入贯彻依法治校方针、强化管理育人理念、体现保障教育公平,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节 入 学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专升本学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入学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并注册学籍后,应当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完成学籍的查询与确认。
第二节 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按保留入学资格处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确定保留入学资格后的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入学资格,未申请者不能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
第五条 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专升本学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和退伍证,于秋季学期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
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专升本学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患病的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延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节 复 查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等;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节 学期初注册
第七条 学生实行每学期注册制度,即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每学期开学时,还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超过规定注册时间4周以上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办理暂缓注册:
1.欠缴学费或住宿费且有正当理由的;
2.获得了准假且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
3.按教学实习安排无需返校的;
4.学校认为的其他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的。
第八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一年级在入学前或入学时缴清一年级学费,其他学生在选课2周前缴清下一年学费,学生应按缴费标准足额将费用存入本人银行缴费卡中。
第九条 学校实施完费选课注册制度,即各类学生均需缴费后方可选课和注册。
第十条 学院负责学生注册事宜。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严格按照本规定受理本单位各类学生的注册事宜,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结束后,将本单位报到注册统计表和未报到学生名单提交给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信网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在学籍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 学业管理
第一节 学制及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动物医学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动物医学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专升本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全部教学环节,且成绩优异者可以根据学校有关提前毕业的要求申请提前至多1年毕业。不能在正常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制度实行学分制。四年制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需达到或超过(含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165学分,五年制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需达到或超过(含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200学分。
第二节 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本科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本科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学生只有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修课和选修课三大类。
1.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中规定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限修课是指有条件限制的选修课,包括公共限修课、学科基础限修课、专业基础限修课、专业方向课(为一组课程,学生必须整组选修)。学生必须在每类限修课中完成规定的学分;
3.选修课是指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学生获得的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可充抵选修课学分,但学生必须对选修课程进行选课,选修课程未参加考试或未通过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奖励学分进行抵充,每名学生充抵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在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多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其多选修课程的成绩同样计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设置按其模块分为公共平台课、学科基础平台课、专业基础平台课、专业平台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每个平台中都设有必修课和限修课,每个平台课都有相应学分要求。各专业的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教学计划》。
第三节 修读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及自己的具体情况,在指导教师(班主任)的指导下自主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学校实行网上选课,网上选课的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和12月中旬至1月中旬,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课表。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课程的重要性和顺序,应按必修课优先、限修课次之、选修课在后,以及先行课优先、后续课在后的原则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低于20学分,最高原则上不能超过30学分。选修课不达到一定选修人数不能开课。
第十九条 学校对公共平台课和学科基础课实行分学科同时开课,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教师听课。对于由多名教师授课,但课时相同、内容相同的的课程,学校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大纲、统一要求、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二十条 学生应随堂听课,无故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对于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的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免于随堂听课;学生选修的课程有部分内容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可申请自修其中1门课程的冲突部分,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测试、考试,并办理相应手续。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以及实验与实践教学环节均不能申请免听。对于旷课学生的处理详见《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免修课程制度。学校在每学期初,根据学生申请,对该学期的课程组织免修考试。学期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凡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准予免修。但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公共选修课等不能申请免修。
第四节 学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即: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以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为标准计算学分,一般课程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每36学时计1学分;公共平台课中的任选课和实验课每20学时计1学分。集中教学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每周计1学分;分散教学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满30学时计1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学分。在学期间,参加各种科技竞赛者,按获奖等级记1-5个学分。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教研与科研课题,按鉴定成果等级或科技获奖情况记1-5个学分。获得发明专利按专利类型每项记3-5个学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记分,不重复记分;多项创新创业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对以上活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者,按期刊等级每篇记2-6个学分,并资助版面费。有关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第五节 实行导师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学生自入学时起学校就安排导师指导。凡我校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实验人员都有义务担任本科学生的导师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助教也可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导师对学生业务培养负有责任。具体如下:
1.结合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与专业思想教育;
2.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与生活能力;
3.帮助学生了解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制度,回答学生有关本专业课程设置、任课教师、学院基本情况以及日常事务的咨询;
4.帮助学生掌握学分制条件下选修课程、选择教师以及参加其它教学与实践活动的途径与方法;指导学生选课、实验、实习等;向学生客观、公正、负责地介绍任课教师情况;
5.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阅读专业期刊,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参加科研课题及其它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甚至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七条 导师要经常与学生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也应经常与导师联系,争取导师的指导。学生直接与导师联系困难时,可通过院教务办公室联系。
第六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八条 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经考核,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及格以上(含及格,按五级记分制计算),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并归入该学生学籍档案。考试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1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旷课累计超过3次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上课不带教材或课堂笔记任意一种,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平时成绩的50%,以上两种材料均未携带的,平时成绩以0分记。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无故缺做实验、实习达3次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缺交作业3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必须重新修读。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的评分兼顾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可占该课程成绩比重20-80%不等。对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独立1门课程计算学分。
第三十一条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给出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者,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成绩折算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考核课程成绩 |
五级对应的百分制 |
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 |
90-100 |
优秀(95) |
4.0-5.0 |
80-89 |
良(85) |
3.0-3.9 |
70-79 |
中(75) |
2.0-2.9 |
60-69 |
及格(65) |
1.0-1.9 |
60以下 |
不及格 |
0 |
第三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补考与重修制度。以考试方式考核的必修课或限修课中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除外)期末考试不及格者,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补考者,经申请可在毕业前随各学期相同课程进行重修,重修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70%进行收费,其他补考的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重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不予补考资格;缺考、旷考课程不予补考资格;选修课、限修课不及格不予补考;实验、实习类以及考查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所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办理补考需网上报名。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保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若录取专业与原专业相同,则已修读并通过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不必重新修读;若录取专业与原专业不同,则按照录取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原修过的课程名称与录取专业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录取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予以认可;若学分低于录取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不予承认,则该门课程必须补修。重新入学学生如果符合我校转专业条件可申请转专业。重新入学学生只要完成录取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即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申请缓考。学生申请缓考,必须持本人的申请书和学校医院的诊断书或其他特殊资料,并由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以考试方式考核的必修课或限修课中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除外)可随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考试,其成绩以卷面实际考核分数为准。学生补考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随各学期相同课程期末考试进行重修。学生因病申请缓考课程总量不得超过3门。申请缓考未被批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再有补考资格。办理缓考需网上报名,补考无缓考。
第三十八条 凡含有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其实验与实践部分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可申请免试
1.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省级以上文体比赛、科技创新创业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相同而不能参加考试,可申请免试部分课程。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免试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2.在校学生入伍前,如已修完本学期课程,可持入伍通知书申请本学期已修课程免试,免试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3.凡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达到满分的60%分数者,托福考试达到50分者、雅思考试达到5分者,可免于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
4.凡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于学校的计算机水平考试。
第四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各课程补考、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重修”字样。学生补考和重修通过的课程,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等专业排名时课程绩点按“1.0”计算。允许学生申请复修成绩已经合格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为准。
第七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它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其它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每天6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连续旷课12学时(2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课24学时(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课不足60学时(不足2周),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60学时(2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诊断书。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并报院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由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1周以上由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在重大节假日(五一、十一等)前后请假,需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含中职本和专升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要有相关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本人同意,学校调整专业需要转专业者;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
6.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条件和标准者。
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沈阳农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六条 按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属于确定专业,不属于转专业。大类招生分流办法和原则详见《沈阳农业大学大类招生分流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科生转专业或分流后应当按新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并按新专业缴纳学费。已修读的课程,如果与新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新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予以认可;若学分低于新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不予承认,则该门课程必须补修。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拟由我校转出者,除个人提出申请外,还须提供拟转入学校的校级同意证明,经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转出。拟转入我校者,必须是该生入学当年录取分数线等于或高于我校的高校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盖有转出学校印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无误,报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待转出学校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后,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转入学生进行身体复查合格,进行为其5天公示,无疑义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出和转入我校学生名单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申请转学时,必须出具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盖有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
转学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沈阳农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申请休学:
1.因伤或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1/3或6周(含6周)以上者;
2.无论何种原因书面请假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1/3以上者;
3.在规定的弹性修业期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生活困难等理由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5.进行创业不能按时上课者。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五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期满后仍需继续休学的,须提交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持续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2次。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按照《沈阳农业大学违纪处分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因伤或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2周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复学,并于开学2周内办理完复学和选课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后,将不能进行选课。
因伤或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视其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退学与学业预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也未办理持续休学手续或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已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销假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属正常学籍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退学分被动退学和主动退学,学生被动退学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学生主动退学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符合第五十八条中1至5中情况之一者,属于被动退学,符合第五十八条中第6款和本人申请退学者,属于主动退学。
被动退学的,由辅导员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沈阳农业大学退学决定书》,告知被退学学生本人无异议后,分管校长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意见在《沈阳农业大学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之后办理离校手续。主动退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条 对被动退学处理,学校出具的《沈阳农业大学退学决定书》须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告知被退学学生《沈阳农业大学退学决定书》可采用如下方式:
1.直接送达本人;
2.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送达本人时,可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成绩单;在校学习未满1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3.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业修读情况进行预警,学业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平均每学期取得学分数少于14学分者,给予红色预警;平均每学期取得学分数少于16学分者,给予橙色预警;平均每学期取得学分数少于18学分者,给予黄色预警。
学业预警是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提醒,不是纪律处分。
达到预警条件的学生,学校对其提出学业预警。秋季学期达到红色预警的学生不得编入高一年级学习。每学期初教务处向学院下发预警名单,由各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
第六十三条 学籍异动办理程序
1.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籍变化的事项。
2.学生的学籍异动,必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成年者需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审定,上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学籍异动结果由教务处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由各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动物医学专业4-7年,其他各专业3-6年)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毕业;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按基本修业年限提前或延长修业年限,需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院长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10分以上者,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肄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的课程和规定的培养环节,但尚有10学分以下(含10学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除外)未合格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含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合格者,只能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六十七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试。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不合格者,不再有结业换毕业资格。申请结业换毕业学生和上届取得毕业证书而因为外语水平测试或计算机水平测试或两者都没通过,而不能获得学位的,也可以于结业或毕业后1年内申请参加2种水平测试,通过者可申请获得学位。不合格者,不再有申请学位资格。
第六十八条 延长至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具备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学位委员会召开日期填写。
第七十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延长学业年限的学生,从延长第1年起,应当按辽宁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额定拨款数和当年该专业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缴费。否则,不具备延长学习年限资格,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在学信网予以学历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以上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上级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学历信息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七十三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辅修专业学位。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七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农业大学学业管理细则》和《沈阳农业大学注册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